補償條例訂明工傷準則

補償條例訂明工傷準則

陳先生早前在工作時段外出用膳,其間意外受傷,及後接獲公司通知,保險公司指其受傷不屬工傷不獲賠償。
勞工處表示,就陳先生個案,如僱傭雙方界定工傷有爭議,勞工處會盡力調解。如未能達成共識,個案須交由法院裁決。
根據條例規定,僱員補償的申請必須在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起計24個月內提交法院。
《僱員補償條例》訂明以下情況會視為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意外而引致:
1.僱員以乘客身份乘搭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
2.僱員因工作關係,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3.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其當日的工作時間開始或終止前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往返居所及工作地點途中;
4.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乘搭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外地途中受傷或死亡,均被視作工傷。
勞工處網頁: http://www.ecd.labour.gov.hk
檔案編號:020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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