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三條與二十三條 - 高爾

七十三條與二十三條 - 高爾

不出所料,全國人大今日高票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該法之草案在內地網上激起軒然大波,包括許多法學專家在內的各界人士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尖銳批評。
平心而論,今日通過的修正案總體上在維護犯罪嫌疑人權利方面多少有所進步,反對的聲音主要是針對其第七十三條,即規定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者,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地點監視居住,並且可以在可能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況下不告知嫌疑人家屬。事實上,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在執行過程中只是一紙具文,在當局有意無意地縱容下,保護往往形同虛設。且不說何為「可能有礙偵查」完全由警方定義,連「無法通知」也隨時可以成為警方剝奪嫌疑人權利的手腕。如二○○八年的楊佳襲警案中,楊母王靜梅在案發後迅速被警方以化名投入精神病院,於是家屬在訴訟中依法享有的種種權利,均因「無法通知」而化為泡影,警方得以包辦訴訟,甚至演出了被害人上級單位的法律顧問擔任被告辯護律師的鬧劇。在所謂的敏感案件中,這樣的事例不勝枚舉。所以內地當局罔顧民間強烈反彈保留七十三條的意義,並不在於實際操作層面的些許方便,而在於以法律形式為強迫失蹤背書釋放一個信號:為維繫黨國體制不惜千夫所指。縱觀內地近年來法治狀況中呈現的政治走向:對外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卻逾十三年不提交全國人大表決,拒簽《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維穩經費超出國防預算。這些走向無不體現出改善人權只是應對國際輿論的口號,一旦觸及黨天下的底線,即可將人權的招牌置諸腦後而無所不用其極。
於港人而言,二○○三年五十萬人上街抗議下被擱置的《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與內地刑事訴訟法七十三條之立法精神一脈相承,都是剝奪基本人權、恐嚇和迫害異見人士的手段。可以預見,無論哪位污點斑斑的建制派特首候選人在小圈子選舉中勝出,中央都將委以再次推動二十三條立法的重任,甚至將二十三條立法作為二○一七年雙普選的先決條件。一旦非經普選產生的特首和立法會議員合力通過法案,寬泛無當的「危害國家安全」就將成為懸於市民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未經法庭特許的監聽搜查乃至因言獲罪,隨時可能威脅我們每一個人。要阻止內地大片「員警國家」在本港上演,唯一的辦法是憑藉彌足珍貴的表達自由以保持對特區政府和立法會足夠的壓力,用我們的聲音使他們明白,對惡法投下贊成票將使自己成為香港的罪人。

高爾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