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提醒你:藥駕條例生效可囚五年

今日提醒你:藥駕條例生效可囚五年

【本報訊】打擊毒駕及藥駕的《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今日生效,增訂「零容忍罪行」,若經警方檢查證實任何人駕駛時,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海洛英、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冰)、大麻、可卡因,及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搖頭丸),不論駕駛能力有否因而受損,即屬違法。
違例者最高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三年,如屬首次定罪,會被停牌兩年以上,再次定罪則五年以上。如在上述毒品影響下駕駛,致未能妥當控制車輛,會有更嚴厲懲罰;如服用其他藥物影響駕駛亦屬犯罪。警員有權要求駕駛者接及初步藥物測試,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測試,或拒絕提供血液、尿液樣本進行化驗,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