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人在03年已獲准按「可暫准原則」飼養狗隻,請問本人需否為獲准飼養的狗隻更新牌照?
新牌應知會辦事處
答:房署按「可暫准原則」准許公共屋邨租戶繼續保留在03年8月1日前已在公屋和中轉房屋單位內飼養體重少於20公斤的狗隻。如發生兩宗證實造成滋擾或違反飼養狗隻守則的事故,不論經由其他租戶投訴,或由屋邨管理員視察得知,飼養狗隻的暫准會被撤銷。
法例規定,狗主須為五個月以上的狗隻領取狗隻牌照。已獲准按「可暫准原則」飼養狗隻的租戶必須定期為其狗隻更新牌照,並將新狗隻牌照資料遞交屋邨辦事處記錄;否則房署會在狗隻牌照屆滿時撤銷有關租戶的飼養狗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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