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我一定告上法庭!」不少人或為一啖氣對薄公堂。有結婚多年夫婦因誤會差點離婚收場,兩人經調解員調解,最後重新走在一起。本港去年民事訴訟有逾15萬宗,其實很多個案不一定要「法庭見」。近年司法機構鼓勵民事案件當事人以調解方式解決問題,而調解條例草案委員會正審議有關條例,調解員將逐步普及和專業化,為市民提供法庭以外的另類選擇。
打官司,不但勞民傷財,也傷感情。一宗官司由請律師到排期上庭聆訊,花費不少人力財力。很多爭拗其實只欠缺一個獨立第三者為雙方調解。調解員Maureen曾接觸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婦,兩人申請政府資助填報入息資料,因太太填漏加班費導致申請失敗,丈夫誤會妻子故意隱瞞薪酬,令關係出現裂縫致分居,期間親友多番勸喻調解不果,最終申請離婚。
Maureen在調解過程中,成功勾起雙方的共同基礎,「叫佢哋講吓由初相識開始點相處,令佢哋發現仍然好愛對方,最後承諾以後任何事都攤出嚟講」。分開七年的夫婦最後打消離婚念頭,手牽手離開。
為雙方尋共贏方法
另一位調解員Matthew正職是社工,一宗家長揚言要控告老師的個案,經他調解後和氣收場。事件起因自兩名學生互相「眼超超」,最初口角,繼而動武。學校請來雙方家長面談,言詞間誤會令一方家長認為老師說謊,要告上法庭,校方派出多位老師及社工協調無效,最終請來有調解員資格的Matthew接手。
是次調解過程並非一帆風順,Matthew表示,三次調解會議中該家長兩次不滿,中途離場。他耐心地與家長傾談,終發現原來對方認為在學校調解,校方佔主場之利,第三次調解地方選址校外,家長終願坐下來傾談,經過三小時調解,老師向家長道歉,家長承諾好好管教孩子,大團圓收場。
曾上調解員課程的Matthew表示,是次成功主要是對家長採用了「現實測試法」的調解方法,「問佢哋如果告唔入會點,個仔仲要喺學校讀書會點睇件事;又問校方如果對方堅持要告,對校譽有乜影響,要雙方現實啲睇清楚界線位」。Matthew表示,調解員與社工採用的說話方式完全不同,「調解員一開始要講明自己係中立、自願參與同保密過程,工作過程唔係要搵出對錯,而係為雙方尋求共識同搵解決方法」。
打官司vs調解
打官司:由入稟到上庭最快需時9個月
調解:最快1小時
打官司:所有資料需呈堂
調解:毋須將資料呈堂,過程保密
打官司:需付律師費及法庭費
調解:需付調解員費用及場地費
打官司:只有輸贏
調解:有機會和解,達至雙贏
註:調解不適用於刑事個案 資料來源:梁永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