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市公司董事、職員或核數師等因得知利好或利淡公司股價的消息,預先買貨或沽貨以獲利或避過虧損都可能構成內幕交易,涉嫌預先沽貨避過虧損的新近個案,要提中信泰富的前財務部助理董事崔永年。
助理董事崔永年拒認罪
證監會去年向崔永年提出內幕交易的刑事起訴,指他在中信泰富08年10月公佈炒燶外匯Accumulator而錄得巨額虧損前沽貨,避免136萬元損失,崔否認控罪,案件仍未開審。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可透過民事及刑事打擊內幕交易活動,如果是民事性質,會交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處理,審裁處可下令違規者交出所賺取的利潤、發出「停止及終止令」及「冷淡對待令」,以及撤銷違規者出任公司董事等。如果證據充分,違規者會被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以被判入獄10年及罰款1,000萬元。民航處前處長林光宇較早前便因為買賣港機工程股票,內幕交易罪成,被判處監禁5個月,緩刑兩年,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