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流動通訊應用程式如「WhatsApp」、「Viber」等發送的商業電子訊息,以及寬頻服務供應商在接達服務時,於客戶的網頁瀏覽器上加插的非應邀廣告,均受到《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規管。
《條例》規管有「香港聯繫」發送的商業電子訊息規定:
1.源自香港;
2.發送至香港的電話或傳真號碼;
3.使用在香港的電訊裝置(包括座枱電話、流動電話、平板電腦或個人電腦)取用訊息;
4.所發送的電子地址登記使用者,當該訊息被取用時,是在香港經營業務或進行活動的個人或機構。
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不論採用何種電子方法發送訊息,均須遵守《條例》規定:
1.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
2.提供取消接收選項;
3.在10個工作日內遵從取消接收要求;
4.不得向列於相關拒收訊息登記冊的電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資料來源:電訊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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