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票七被告 囚二至四月緩刑

種票七被告 囚二至四月緩刑

【本報訊】元朗屏山南選區種票案昨判刑,其中負責向鄉里提供假地址的「召集人」,被判入獄4月,緩刑兩年,其餘被告則判監兩月,緩刑一年。裁判官指,去年區議會選舉後外國傳媒報導種票傳聞,為本港民主選舉制度帶來負面印象。他直斥眾被告行為「不要得,應感羞愧」,又提醒他們不要在9月的立法會選舉再犯事。
主任裁判官郭啟安指,傳媒在去年區選後揭露種票事件,種票屬嚴重舞弊行為,是對選民登記制度肆意破壞:「種票會令人懷疑公平、公開的選舉制度是經精心策劃的騙局,對選舉結果產生質疑。」而種票傳聞經外國傳媒報導和批評,對香港的民主選舉制度帶來不良和負面的印象。

各人未在區選投票

7名被告被指在去年11月區選中,在選民登記冊上虛報址址。首被告林錦洪稱為顯示號召力,向其他6位居於深圳寶安區的被告提供香港地址作選民登記,6人則因不懂推卻「老朋友」的邀請而提供個人資料。所有人並無在該次區選中投票。
郭官稱,首被告犯案動機為提高名聲,令人啼笑皆非。他重申,選舉是嚴肅的行為,並非「私相授受的俾面派對」,眾被告應對犯法行為感到羞愧。許官明言曾考慮判首被告即時監禁,但考慮他患有癌症故判處緩刑。
辯方早前呈上首被告另提供的「11人名單」,以證明他另有邀請合資格的港人作選民登記,該名單昨獲控方核實資料真確,均通常居於香港,遍及港九。辯方指,一般種票例子都會將登記集中同一區,由此證明首被告並非種票。
郭官同意本案無證據證明眾人有合謀種票,而被告亦無於區選投票,對選舉結果無影響。惟眾人作虛假登記,破壞選民登記基礎,判緩刑是適當的刑罰。
案件編號:TMCC140/12

第五被告黃渭均(左一)、第四被告林淦輝(右二)、第六被告文來壽(右一)被判監兩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