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飲食業員工作兩天後辭職,六日後獲主管要求「頂更」一天,因提出離職後超過七日仍未獲發薪,欲了解最後工作日應如何計算。
勞工處表示,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在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日內支付工資給僱員。上述個案中,該僱員的最後工作日界定涉及雙方協議和對事實的理解,如「頂更」當天確有上班為僱主工作,除非僱主有爭議,否則當天應計算為工作日。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下,不依時付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於2011年共接獲18,086宗申索個案,當中5,128宗涉及欠薪。巿民如對僱傭權益有疑問,可致電勞工處24小時熱線27171771查詢。
檔案編號:0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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