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權案李志喜:入境處無權凌駕憲法

外傭居權案
李志喜:入境處無權凌駕憲法

【本報訊】政府就高院早前裁定居港逾七年菲傭可申請成為永久居民提出上訴的案件,昨由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詞。李志喜強調,即使入境處有權立法規管出入境的措施,亦不可以「妹仔大過主人婆」,凌駕《基本法》保障的權益。既然《基本法》明文規定外國人獲取永久居民的資格,入境處便應依法辦事。
代表外傭EvangelineBanaoVallejos的李志喜指政府一方向上訴庭提出社會及經濟的因素,從無在原審時提出,如上訴庭認為有關爭辯有利上訴,雙方應提出全部證據爭辯。

合約規定離港 可當假期

李志喜指出,《基本法》立法前後涉及政權移交,港英政府以前完全自由立法,僅受英國法例規管,但97後情況截然不同,《基本法》與英、德、日等國家憲法不同,在《基本法》第24條中列明成為永久居民的資格,憲法凌駕所有法例,政府不能「妹仔大過主人婆」,即使立法釐定出入境的措施,亦不能將《基本法》保障可居港的人士驅走。
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提出質疑,入境處要求外傭完成兩年合約後須離港,便是終止外傭連續居港七年的措施,確保外傭不享居權。
李志喜即指《基本法》所指「通常居住」應指針對外傭工作留港時間,外傭合約條款因人而異,《基本法》亦無規管哪些條款影響居港權,入境處便不應因居住條款而留難外傭。合約規定她要離港,亦可視為放假福利,不應被視為非「通常居住」香港。
案件編號:CACV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