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擬於4月公佈加強規管上市保薦人的諮詢文件,據了解,為了確保保薦人履行盡職審查工作,證監建議施加刑事或民事檢控,要求保薦人、上市公司及董事在虛假聲明方面負上同等法律責任,並會檢討發牌制度,可能要求保薦人考試。
近年新股質素良莠不齊,洪良(946)及中國森林(930)上市不久被發現賬目有問題,促使證監檢討現行保薦人的監管規定。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認為,加以法律責任可有效規管保薦人操守,雖然保薦人要依靠核數師及其他專業人士提供的資料,但本身也應該根據常理、合理地查證,做好盡職審查工作。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300及384條是有關虛假聲明的條例,何賢通認為,保薦人日後應該跟上市公司及董事一樣,就發出虛假聲明負上同等法律責任,投資銀行及個人亦包括在內,前者一般面對民事法律責任。
擬統一規管指引
由於目前有關保薦人工作的條例及守則繁多,如《主板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及《保薦人指引》,證監亦計劃把所有相關指引及規則綜合統一起來,方便保薦人應用。
另外,針對有個別保薦人未做好工夫,草率地向港交所(388)遞交上市申請,往往要上市科及證監反覆查問,要求補交資料,證監在今次諮詢亦會要求保薦人須符合一定條件,才可遞交上市申請。
對於證監去年巡查部份保薦人後發現,個別投資銀行處理上市申請時出現人手不足,何賢通認為,難以明文規定保薦人須安排多少人去負責一個上市個案。
除了施加法律責任,證監亦會在保薦人發牌制度着手。保薦人工作涉及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屬《證券及期貨條例》第6類受規管活動。
據悉,證監正考慮多個加強發牌制度的方案,包括仿傚經紀要考試。但證監了解到目前很多保薦人的經驗及資歷較深,未必願意去考試,故將會從長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