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例入罪難度甚高

現行法例入罪難度甚高

【本報訊】特首曾蔭權接受富豪遊艇、私人飛機款待,又租用由政府發牌的數碼電台的老闆黃楚標的物業。官商勾結利益衝突嫌疑巨大,惟按現行法例循刑事追究難度甚高。當年為政務司司長的唐英年曾代表政府反對將特首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規管,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現應修例。

條列只涵蓋至司局長

立法會08年修訂防賄條例,令條例第4、5、10條適用於特首,規管收受利益、管有來歷不明收入等,但列明特首與行賄者存在利益交換、有貪污行為才屬犯罪。
防賄條例第3條則較嚴格,政府人員未得特首許可索取或收受利益即屬犯罪,但修訂草案在立法會二讀時,時任政務司司長的唐英年以特首不能批准自己接受利益、政府中無相應人士能作此決定為由,最終未有將特首納入第3條規管。
今次曾蔭權乘搭富商的豪華遊艇、私人飛機,卻只付一般港澳渡輪、經濟或商務客位的票價,仍稱問心無愧,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怒斥其解釋「戇居」,「其他問責官員、首長級公務員都係咁做?如果一向做法係咁,就一路都錯得好緊要!」
不過,涂認為,按現行《防止賄賂條例》,曾蔭權入罪難度很大,因條例第三條只涵蓋各級公務員以至司局長,惟獨管不到特首,而至今披露的資料暫未顯示特首跟這些富商有明顯利益交換或貪污行為,難根據第4、5、10條跟進。他認為須修改第三條,以免掌權更大、涉及層面更廣的特首所受約束比司局長更小。
至於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按終審法院判決,須符合四要素才罪成,包括被告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期間犯案、故意及有意圖作出該行為、須涉及嚴重失當行為。涂謹申指出,除非有人提出證據,證明曾蔭權在位期間向他人作優惠或回報,否則難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