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案底可失時效

部份案底可失時效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首次被定罪者如未被法庭判處監禁逾三個月,或罰款逾1萬元,同時其後三年內沒有再犯案,案底可視為已喪失時效,可向他人自稱無犯罪紀錄;獲聘用後,僱主亦不得以其無披露案底為由解僱。
條例或不適用於部份人士,如律師、會計師、保險從業員、銀行高層及部份公職人員如消防、警務、海關、入境等。如因領養小孩或到國外居住而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亦會於文件上列出案底,並註明已喪失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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