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權案港府稱擁酌情權「釋法」

外傭居權案
港府稱擁酌情權「釋法」

【本報訊】高等法院去年9月裁定《入境條例》中定明外傭不得被視為「通常居住」香港的條文違反《基本法》,變相令在港居留逾七年的外傭享有居港權,觸發社會廣泛關注。政府提出上訴,案件昨在上訴庭開審。政府一方表示,在《基本法》立法前,政府對入境控制享有廣泛權力,包括處理越南難民問題,難以想像《基本法》草委在草擬法例時,會削弱入境處的權力,故《基本法》賦予政府酌情權詮釋意義。

舉越南難民為例

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昨甫開庭便向法庭提供最新的外傭數字,他指截至去年底,在港外傭數目達28.5萬人,當中居港逾七年有權申請永久居留權的外傭估計達17萬人。與訟雙方已同意在上訴庭就憲法爭議作裁決後,與本案類同的其餘三宗案件將受本案裁決約束,不需另行審理。
彭力克表示,《基本法》第24(4)規定在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才可成為永久性居民,但《基本法》無就「通常居住」釋義。在《基本法》立法前,由於香港地少人多,法例一向賦予入境處較廣權力控制人口,如面對越南難民問題,不論他們逗留多久,都不會有居港權。
彭力克續稱,政府難想像《基本法》草委當年立法時,沒考慮未來15年會有如越南難民等社會群體申請居港權,並剝削政府的入境控制權力,故他相信《基本法》賦予政府酌情權去詮釋其意義。他稱,即使上訴庭不接納這講法,政府亦會反駁基於外傭合約的獨特性,包括只准住在僱主居所、要在完成合約後兩周離港,顯示外傭與其他在港打工的外國人不一樣,不可單憑居港逾七年申請永久居留權。
案件編號:CACV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