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署規定綜援申請者在申請前必須連續居港一年,及離港不得超過56天的規定,前年被高等法院裁定違憲,社署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佈判詞,認同原審法官裁定該規定違憲,駁回社署上訴,維持原判。另一宗移居香港翌日即喪夫的婦人孔允明,因居港未滿七年被拒申領綜援,上訴庭同樣維持原判,判孔敗訴。
新移民婦攞綜援敗訴
上訴庭認為,社署規定申請人離港超過56天,及未有連續居港一年不得領取綜援的界線,缺乏理據,認同原審法官裁定該規定違憲,維持原審對回流港人游文輝的判決。
至於孔允明一案,孔認為綜援政策違反《基本法》及歧視新來港人士,但上訴庭指《基本法》賦予政府權力,按社會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政策,居港滿七年才可申領綜援的限制並非不合理。
社署歡迎法庭就居港至少七年規定的裁決。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認為,上訴庭未有全面考慮居港七年規定的影響,他指社署雖可行使酌情權,但以孔喪夫的個案為例,社署也沒行使酌情權。
案件編號:CACV185/09、1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