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視野:一個單位幾個實用面積 - 陳超國

環球視野:一個單位幾個實用面積 - 陳超國

政府立法規管一手樓宇買賣,帶給發展商及代理不少煩惱,特別是某些失誤可能引致牢獄之災,其中一項爭議是應否只採納實用面積而放棄建築面積。筆者同意實用面積較能體現實際可用面積,但建築面積沿用已久,若要完全廢除,政府有責任廣泛宣傳教育市民,亦有必要設立過渡期。

應統一量度標準

建築面積被指沒有共同定義,因此不可用於售樓書。但根本原因是地政署、規劃署及屋宇署各有自己的定義,若這三大部門統一標準,發展商便可採用同一標準在售樓書指出公共空間、會所等的建築面積。
實用面積有公認定義,但不同人用同一標準量度同一單位,也可能出現差異。且看以下不同文件的實用面積計算深水埗海峯9A室。
估價署物業資訊網:
62.9方米(約677方呎),另加窗台2.9方米(約31方呎)。
買賣合約:
61.588方米(約663方呎)、窗台2.883方米(約31方呎),另加工作平台1.5方米(約16方呎)。
售樓書:
710方呎(約65.961方米),包括露台22方呎(約2.044方米)、工作平台15方呎(約1.394方米)、露台31方呎(約2.880方米)及非結構預製外牆。
三份文件也有差異,到底是677呎還是710呎?筆者建議應統一使用估價署的計算。發展商可於申請預售樓花時提交實用面積計算,核准後用於售樓書及日後徵收差餉用途。估價署遲早也要量度實用面積作差餉計算,故此措施只是把工作推前。有了公認數據庫對推行實用面積將起積極作用。估價署亦可重新核實二手單位的實用面積,為二手買賣的變革作準備。

陳超國
第一太平戴維斯董事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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