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長沙灣一單幢式物業十多年的李女士,最近因天台頂層滲水,弄濕其單位天花板,查悉興建該大廈的發展商已清盤,不清楚天台公用地方維修責任誰屬?
地政總署表示,根據《公司條例》,凡有公司解散,其擁有的物業須當作無主財物,歸政府擁有。根據有關法庭判例,大廈防水層屬大廈公用部份;按《建築物條例》,公用部份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負責維修保養,業主可請法團跟進。如涉及無主物業,政府作為有關無主物業業主,跟其他大廈單位業主一樣,按大廈公契條款,會分擔大廈公用部份的維修費用。就上述個案,政府作為該大廈天台無主物業業權人,已去信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要求法團解決天台防水層這公用部份滲水事宜。
民政事務總署補充,巿民如因物業業權人(包括發展商)清盤等原因,業主出現變更,可向土地註冊處查冊最新業主資料。檔案編號:0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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