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事主感到警方輕視這類滋擾案不落力調查,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事件涉浪費警力,警方應重視,「警察到場後認為有人報假案,就表示有人浪費警力,仲要四次咁多,一定要調查」。律師梁永鏗指,如有證據顯示有人撥打電話滋擾他人,警方可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檢控滋擾者,最高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兩個月;虛報案件導致浪費警力則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
私家偵探張大偉則指,滋擾者就算用「太空卡」致電滋擾受害者,警方可向電訊公司取得涉嫌滋擾者的通話記錄及撥出電話的地點,甚至勾線截聽電話,從而找出幕後黑手。惟警方必須有足夠證據,並事先向法庭申請,才可向電訊公司取得滋擾者的資料。
市民難找出滋擾者控告
心理學家關秀娟表示,滋擾者一般均有報復心態,透過滋擾以宣洩情緒,甚至從中取得快感而持續滋擾。犯罪學家黎定基則表示,滋擾者主要是欲令被擾者不安寧,惟使用的犯案方法輕微,進一步直接傷害受害人的機會不大。「佢就係用呢種最無聊嘅方法滋擾以達到目的,除非警方肯做嘢告佢報假案,小市民好難搵到佢控告,就算搵到佢最多只係透過民事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