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透露,手機投訴個案中維修保養的投訴與比率也上升,由前年29%(1,825宗投訴中有533宗),增至去年40%(1,532宗中有618宗)。該會認為,如延長保養期是代理商提供、多送3個月標貼是代理商加上,延長保養期屬代理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協議,惟現在代理商已結業,消費者難以追討。
手機零售店負責人劉志剛表示,不同品牌的手機由不同代理商分銷及保養,部份牌子甚至委託兩間代理商銷售不同型號產品,行貨包裝盒上應有標明代理商名稱及聯絡資料。他認為,如代理商結業,生產商仍有責任履行免費保養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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