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孚案第七被告付堂費

美孚案第七被告付堂費

【本報訊】美孚新邨居民阻止發展商興建屏風樓,洐生發展商要求禁制抗議人士擅闖地盤事件,高院昨裁定無指名道姓的第七被告干預工程,既然長毛梁國雄、毛孟靜及曾健成爭做第七被告,顯示他們有意圖向發展商作非法阻撓行為,因此須受禁制令約束,三人並要付堂費。毛對裁決非常震驚,擔心將來有人引用相同理據,指集會人士「意圖逼維園」、禁止舉行六四集會及七一遊行,現未決定會否上訴。
發展商祥達發展有限公司計劃在美孚新邨第八期對開前石油氣庫用地,興建20層高屏風樓。示威人士去年3月至4月其中10天,以人肉路障、沙包及車輛阻工人進入,致發展商申請禁制令。早前六名示威人士在不提抗辯下同意法庭頒臨時禁制令。
法官昨接納將泛指所有曾闖入地盤及阻塞通往地盤道路的人士,列為第七被告。證據顯示該些人士眾多,重複地阻礙發展商使用有關路段。法官接納發展商所指,若阻撓行為再不加以制止未來將繼續發生。毛表示對法官以有意圖阻撓作裁決基礎,感到不能置信,笑言「日後搭地鐵去到美孚站唔落車會比較安全」。案件編號:HCA7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