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面對的誤殺罪,涉及嚴重疏忽這元素。控方認為被告身為人妻,有責任照顧丈夫,今次事件中被告違反責任,未有將丈夫送院治療,提供足夠的醫療護理,終導致他死亡,加上被告明知若不求醫,丈夫會有死亡的風險,足以構成誤殺。
法醫官賴世澤指出,死者身上的125個刀傷,由菜刀及刀造成,其中右眉位置被斬致骨頭碎裂,左膝蓋骨更斬至一分為二,多個傷口明顯已受感染。一個理性的人若一開始發現死者受傷,會認為應送他入院,又傷口於數日後含膿,死者接受治療的需要實屬非常明顯。
賴認為要救活死者,必須將他送入急症室,而非待在家中接受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