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例運危險品可囚半年

違例運危險品可囚半年

現時法例對運載危險品的車輛行走行車隧道有限制,根據《行車隧道(政府)規例》,運載超過一個氣瓶或10公斤石油氣(屬第二類危險品)的車輛通過任何隧道,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法例對運送車輛的設備亦有規定,包括須在該車的前後以中英文展示警告字樣,並註明氣體名稱,車上須設有滅火器具、工作人員外不得載客等,違者可被罰5,000元及監禁1個月。
香港隧道及公路幹線從業員總會副主席卓和善表示,隧道職員只要看見標示運載第一、二或五類危險品的車輛,就會即時截查,但他承認抽查存在困難,很多時隧道職員看不到就可能放行,「好似以前啲人偷運私油咁」,職員只能留意標明運載危險品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