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證供成立,不等於罪名成立。
當然,官司很複雜,某些亦曲折離奇,可以打甩(但難度高些),希望經過自辯或律師辯護或一番法律程序,求輕判、減刑……又可不服上訴。
法律以外,某些「表證成立」事件,是一看即知結果,發生就發生了,在心理上判了罪。辯護、解釋、舉證、深究、追查,都無用:
(一)情人變心。
(二)上司變心。
先說(一),他不愛你或你不愛他,很難假裝仍然愛,更難假裝從未有事發生過。當已無感覺,當已移情別戀心中另有新歡,表證成立裏證也不可瞞,聞其聲觀其影厭惡如陌路,怎可回復當日那般親密?根本亦解釋不了。
而(二)更加無話可說了。上司下屬建基於功過,倚重就是功,有他有你,寵信讚賞獎勵。一旦失去利用價值,功再大也是過,沒有同情分。此時此刻,冷漠嘴臉投閑置散已是極度明顯之表證,還需探問?還求什麼明白?不服又如何?
法庭上的case要審理,現實中的case心知肚明,各行各路也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