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爽教室--今日香港:法治精神

通識爽教室--今日香港:法治精神

議題: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體現的法治精神
需要概念:法治四層次、司法覆核

背景資料

近年司法覆核案件增加,如去年東涌居民申請法援向政府提出司法覆核,指環保署批准港珠澳大橋有關空氣質素的環評報告採用的原則未符《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要求。政府先敗訴,後上訴得直,但事件令大橋延期開工。

題目

參考以上案例,你認為港珠澳大橋的司法覆核是否體現法治精神?

必讀概念

人治:最高統治者的權力完全不受規限。但絕對人治的例子不多,即使古代中國皇帝的權力或多或少也受到限制。
法治:政府施政時須完全依據法律。但法律執行不是機械盲從,故法律都會賦予官員一定酌情權。
重點:法治並非單純是有或沒有的問題,而是在於程度的差別。

答題要點

利用法治的「以法限權」概念,便可解釋「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如何體現法治精神。
首先,市民質疑政府的工程違法,可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不讓政府權力獨大,任意施政,體現「以法限權」的法治精神。
第二,東涌居民能申請法援去控告政府違法,體現了「人人可及的司法程序」,即使貧窮也可申請法援打官司。
第三,事件雖然招致各界批評,指官司將令港珠澳大橋的成本大增,但法院無畏輿論壓力,判案時只按照法例去判定政府有否違法、是否恰當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去施政,初審判政府敗訴,顯示香港司法高度獨立。
第四,政府上訴得直,顯示司法系統成熟完善,如設有上訴機制,以彌補法官可能出現的人為問題(世上沒有完美的人,故也沒有完美的法官,所以機制補救是必須的)。

法治社會容許市民透過司法制度爭取公義

司法限權須符合原則

司法限權是法治建設最基本的要求,並須符合以下幾項原則。
(一)司法獨立:司法機關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
(二)司法監察權:司法機關有權審議政府與市民之間就違法或違憲的紛爭、覆核行政決定是否違法或違憲等。
(三)人人可及的司法程序:司法機關是被動的限權機制,要由公民提出訴訟才能啟動其限權功能,但由於法律及法律程序相當複雜,平民難以自行掌握,故應有選擇律師的權利;另外,訟費昂貴,故法治社會設有法律援助制度幫助有需要的公民尋求法律協助。

法治四大層次

《有法可依》
先有法律可供依循,才能談法治。試想,如果校規是隨意的,或任由校長心情來決定,那是無法而治。香港的法律由立法會制定,故立法會的民選基礎不足(如功能組別),法例就可能有偏袒,認受性成疑。

《有法必依》
政府、公職人員及人民的行為都需有法律依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心是:無論是市民還是政府都必須守法。如果只強調市民守法,卻默許權力機關徇私枉法,則流於「以法規治國」(RulebyLaw)而非「法治」(RuleofLaw)。例如內地強調市民「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但官員舞弊卻往往難以追究,便是法治不健全之象。簡言之,「有法必依」主要針對掌權的官員,與第三層次「以法限權」相聯繫。

《以法限權》
以法律限制政府權力、規管公職人員的道德操守及保障人身自由不被侵犯。人民可從清晰的法律條文了解政府權力的界線和自己的法律權利。而限權機構須獨立於行政機關才有效,例如獨立的司法機構、立法會。單靠行政內部監察並沒有效,像七十年代前的香港,警察部也有「反貪部」,但貪污依舊嚴重,直至直屬港督(今日為行政長官)的廉政公署成立,才能有效打擊貪污。

《以法達義》
此為法治的最高層次,意思是以清晰法律達到社會公義,例如「公民權公義」(CivilRightsJustice)指,法律應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很多法治制度都訂立具憲法地位的「人權法」,確保法律及執法行為都符合公民權公義的要求。而外傭官司可體現這個層次,以後有機會再談。

撰文:通識老師葉一知

小啟

本欄逢星期一及星期五刊登;星期一若遇上公眾假期,則順延至緊接假期後的一天刊登。下周五停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