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言照顧孩子是責任 不應受歧視

專家之言
照顧孩子是責任 不應受歧視

半島酒店瑞樵閣等高級餐廳不招待三歲以下兒童的做法是否存在歧視,可謂相當爭議,市民反應不一。就讀港大的林同學直言認同及理解此做法:「有時小朋友會失控大喊,可能好似睇concert一樣,未夠六歲唔入得咁,唔覺得有唔公平同歧視吖。」同行的任同學則認為有點不公平:「我覺得每一個香港人或者客人都應有權受到款待,如果因為小朋友吵鬧會影響餐廳準備、或令其他客人感覺唔舒服就唔招待嘅話,係有少少歧視。」

與音樂會情況不同

平等機會委員會發言人稱,一般來說1至3歲兒童需要家長陪同才能出外,如果因為家長需要照顧兒童令他們受不到應有招待,隨時有可能犯法:「例如個場所一般人係可以去享用,但有個年紀細嘅小朋友就被拒絕招待嘅話,該店舖可能觸犯《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她解釋,一般人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如果因為咁令佢哋受到較差待遇或者感到受歧視,都有機會觸犯呢條例」。她表示,1997年至今平機會收到約10宗家長因照顧幼兒而受到較差待遇的投訴,若有市民覺得歧視,歡迎任何人向他們投訴。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則指,除非有很強理據,如游泳需有成人陪同,否則兒童享受到的權利應與成年人同等,一般來說不應剝削兒童的權利,「如果個地方係好穩陣,例如餐廳,只係因為怕個細路哥嘈而唔招呼佢,導致令照顧佢哋嘅大人享受唔到應有服務,咁就可能犯咗《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因為除咗個小朋友,大人亦因為照顧佢而可能受到歧視」。他表示今次事件和需要保持安靜的音樂會不同,指定1至3歲不能進入並非只是所謂的安全理由,「(小朋友)歲半最多係坐起身,唔會四圍走……就算因為安全理由都未必需要做到咁絕」。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提供服務的機構如以家庭崗位為理由,拒絕為任何人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即屬違法。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