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藍田廣田邨一名獨居老婦中風後需靠他人照顧,經社工安排暫時入住老人院,事後卻遭房委會指沒連續居住單位超過三個月,被指濫用公屋,即時終止租約。原來房委會只發現她沒連續住在單位48日而非三個月,兼且沒通知她入住老人院的公屋租戶實際享有六個月冷靜期。老婦不服房委會收屋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昨押後裁決。記者:陳佩明
現年75歲申請人羅煥琼靠領取綜援過活,07年第二次中風後入住老人院,當時她大小便失禁,起居生活有賴他人協助。其女兒曾向房委會的上訴委員會表示,羅婆婆當時狀態有如布公仔般,一天卧床23個小時,兩餐只嚐兩啖粥,「起身要好似抱公仔咁抱起佢」。
回家才感開心
一年多後,羅婆婆已有能力自行起身及進食,體重亦回升20磅,女兒會帶她返回藍田邨單位過夜,羅婆婆亦明言不願住在老人院,叫女兒修補單位地台後讓她回家住。裝修後,女兒每周帶羅婆婆回家過一晚夜,翌日返回老人院前,女兒又會先帶羅婆婆到公園。女兒形容:「呢間屋令佢有希望,佢返屋企好開心。」此外,親友亦可到單位探望羅婆婆。
至2010年,房委會派員調查羅婆婆的居住情況,發現她於5月至6月連續48日沒住在單位,7月發出遷出通知書,理由是她違反規定「非經常持續居住單位超過三個月」。羅婆婆上訴,同年10月被上訴委員會駁回,委員會指出,住老人院並非必然會被終止租住權,但無證據顯示羅婆婆未來能返回單位居住。翌月,羅婆婆遷回單位居住至今,期間由女兒照顧。
應有半年寬限
羅婆婆的代表大律師指出,按房委會的特別政策,公屋住戶若有需要入住老人院,享有六個月時間決定去留,其間當局需兩次提醒住戶作決定,但房委會既沒通知羅婆婆她有上述權利,亦沒有按程序提醒她。
房委會一方承認沒有按程序辦事,但指羅婆婆的女兒曾說沒有能力聘請外傭照顧羅婆婆,加上羅婆婆當時無法照顧自己,兼有嚴重活動障礙,房委會認為她無法繼續獨居,故終止其租約。案件編號:HCAL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