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小姐02年開始使用丈夫的豐明銀行信用卡附屬卡,通訊地址為其母地址;04年與夫分開後停用其附屬卡,銀行自04年起一直寄單到其母地址給其前夫,岑沒有理會。但11年7月開始卻有收數公司上門追收06年至11年9月約1.6萬元卡數。岑小姐說:「05年我已經冇用張卡,超過五年無端端有收數公司上門,嚇壞我媽媽。」岑小姐指銀行要求她還款乃因附屬卡是她的名字,岑小姐認為不合理。
不符《銀行營運守則》
大新銀行回覆,2010年9月所有豐明銀行零售及信用卡業務戶口已轉到大新銀行負責,按合約附屬卡主不用為主卡持有人清還欠債,已向岑小姐致歉。岑小姐稱:「大新已經扣番財務同行政費,最後我只需清還以前簽嘅卡數1,835元。其他遲還罰息同還款利息唔使負責。」
金管局表示,據《銀行營運守則》規定,銀行須向信用卡主卡和附屬卡持有人詳細說明兩者信貸責任,並提供章則及條款。同時,不應要求附屬卡持有人對主卡持有人或其他附屬卡持有人的債項負責。
檔案編號:112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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