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議會條例》第49條,提出選舉呈請主要有四個理由,包括為當選人沒有或喪失候選資格、當選人在選舉中曾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選舉普遍存在舞弊或非法行為,以及該項選舉出現關鍵性的欠妥之處。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指,四個呈請個案中,都援引上述第三及第四個理由;雖然要證實選舉普遍存在舞弊較為困難,但選舉有「關鍵性的欠妥之處」,則要視乎落敗相差的票數。
以民協林健文為例,他僅以兩票之差失落油尖旺京士柏選區,加上廉署先後在該區拘捕23人涉嫌種票,而據了解,至少1人證實有投票,張達明認為林的呈請表面上勝算最高。至於其他三個案,則要看執法機構是否有所行動,同時要考慮選舉事務處提供的資料,取決有多少涉種票的選民有去投票。《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