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議會於2011年12月決議,旅行社如取消今年農曆年廿九至農曆年初三(即2012年1月22日至25日)出發之旅行團,非廣東省團的通知期已由最短7天延長至14天;廣東省團通知期由最少一天延長至5天,通知日及出發日不包括在內,並須於三個工作天內退回團費,否則,旅行社須向旅客賠償15%之團費,上限為1,000元。如被取消的旅行團屬「保證出發」團,因未能履行承諾,須額外再賠團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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