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擬立法離婚不可擅帶子女移民

「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擬立法
離婚不可擅帶子女移民

【本報訊】夫婦離婚,常爭奪子女撫養權。法律改革委員會倡議立法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無論擁有撫養權的父或母一方,替子女作重要決定,如移民、更改姓氏等,必須獲雙方同意。政府現進行4個月的公眾諮詢。婦女團體憂慮,此舉會令子女慘成「磨心」,共同教養不成,反成離異夫妻折磨對方的工具。
本港離婚數字由01年的13,425宗上升至去年18,167宗,增幅達35%。現時離婚夫婦一方可擁有子女的管養令,另一方只有探視令。法改會05年發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建議以同住令和聯繫令取代,並立法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即離婚父母雙方均有責任參與子女在生活上的重要決定,取消以往只歸管養一方的做法。

選擇學校須通知對方

法改會訂定責任清單,父母離婚後,若涉及子女移民、更改姓氏等,必須雙方同意;其他如選擇學校、結婚或接受大手術等,則需通知對方。若有分歧,法庭可頒發「指定事項令」或「禁止行動令」。受家暴影響的配偶及子女,則獲豁免特別安排。
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鄧國威昨在簡佈會強調,現階段立法「言之尚早」,正收集不同持份者意見。法律團體傾向支持立法;社福界認為沒逼切性,擔心法例被濫用向配偶製造麻煩。鄧解釋:「立法係鼓勵父母共同責任,仔女再唔係爭產」。

關注團體指多此一舉

諮詢文件未有提及罰則,鄧國威表示,若立法後,違反訂明的一方,可能失去共同責任的參與權。立法後子女撫養權變相共同擁有,再不成維繫婚姻的理由。這一改變會否令離婚個案激增?他不作評論。
關注家庭暴力受害人法權會主席吳惠貞直言,近年不少離婚個案均是「友好」收場,協議「共同管養」方式照顧子女,質疑立法目的是多此一舉,「唔知幫到乜手?」
她更憂慮,離婚的父或母一方,若對婚姻有怨恨,會以子女作「磨心」,經常藉口與子女會面,甚至在學業等事情上刁難,作為折磨對方的工具。
律師梁永鏗則表示,子女命途要由夫婦雙方同意,「永遠都決定唔到,少啲溝通都好困難」,最終爭拗也是交由法庭處理。和諧之家促請政府增加支援服務,教育離婚父母履行對子女的責任。

「共同父母責任模式」部份建議內容

1)必須父母雙方同意的決定:
更改子女姓氏、移民及離港超過一個月等

2)必須知會另一方父或母的決定:
子女接受大手術或改變學校教育、更改子女國籍或宗教信仰、結婚等

3)引入「同住令」和「聯繫令」取代「管養令」及「探視令」:
讓未獲同住的父或母一方仍有權參與關乎子女福祉的決定

4)引入「指定事項令」和「禁止行動令」:
容許法院就父母對子女履行責任可能出現分歧作指示,以及禁止採取某些特定行徑

5)其他建議:
容許第三者如近親可申請關乎兒童的法院命令;子女毋須父母同意的結婚年齡由21歲降至18歲

資料來源:勞工及福利局諮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