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擾罪勢重創新聞自由建議涵蓋面極大 採訪無豁免

纏擾罪勢重創新聞自由
建議涵蓋面極大 採訪無豁免

【本報訊】政府昨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11年前的報告書,推出建議立法規管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將作出連串令人驚恐或困擾的行為,列為刑事罪。一旦立法,持續騷擾性的追債、箍煲,以至傳媒不斷追訪都可能犯法,最高判監兩年。香港記者協會和人權團體等表明反對立法,擔心新聞自由被進一步侵蝕,削弱市民表達自由和知情權。記者:張文傑、倪清江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昨在記者會上表示,法改會2000年提出報告,07年前由民政事務局處理,之後交由該局跟進,局方即與律政司、保安局及警方等組成小組,研究落實建議,認為現行法例不能涵蓋各種纏擾方式及反映其嚴重性,「纏擾行為分開及單獨來講可能不令人反感,但當一段時間內出現,整體效果可能妨礙受害人身心健康」。

最高判監兩年

當局指根據法改會建議,防止或偵查罪行可作免責辯護,但新聞採訪活動卻不能獨立成為豁免規管的免責辯護。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兩年。
黃靜文解釋,報告書建議其中一項的免責辯護「合理行為」,應足以供新聞界抗辯。黃靜文強調,記者在目標人物樓下等候,合理採訪不會受規管,又指參考過外國,多無將新聞採訪豁免,英國等地也不曾有傳媒被控。
當局又建議將集體騷擾,如多人為向一業主收樓而作騷擾,以及阻礙合法活動的騷擾定為刑事罪。黃靜文稱,局方持開放態度,包括被纏擾者可要求法庭頒禁制令、追溯期應否定為兩年等,下月起諮詢公眾三個月,料下屆政府才展開立法程序。
立法會議員李永達擔心,傳媒無免責辯護,早前梁振英入中聯辦的新聞未必會出現,「記者要跟先知,可能佢(梁振英)覺得好驚,如果跟兩下又告,記者可能選擇唔做」。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指出,驚恐是主觀感覺,難以界定,建議只限有特定關係如追債、收樓、感情瓜葛才作規管。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也指,很多纏擾個案已可透過民事禁制令處理,若要立法須豁免傳媒採訪,「否則會係新聞自由一把刀,因為一有人報警,就會拉記者,再要佢哋辯解採訪合理,已經係打擊新聞自由」。
記協發表聲明,當局應為情癡、箍煲或追債等行為,針對性地修改個別法例處理,而非另立涵蓋面極大而目標不清晰的刑事罪行;建議一旦落實,傳媒採訪容易被阻,採訪必在未開展司法程序前已遭制止,「合理行為」的界線也因人而異。社區組織協會及香港人權聯委會也指,若要立法,須豁免傳媒採訪。
關注家庭暴力受害人法權會主席吳惠貞贊成立法,因不少家暴受害人飽受男方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