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復者應否投票存疑點

康復者應否投票存疑點

【本報訊】精神病康復者與普通人一樣,擁有公民投票權利,但原來任何選民如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者,將喪失選民資格。換言之,精神病康復者投票時的精神狀態,或者影響他們能否繼續行使投票權。
立法會議員兼律師謝偉俊指出,上述條例雖然較廣泛用於老人癡呆以至植物人等情況,但若果精神病康復者的病情再次轉趨惡化,亦可能受到上述條例約束。謝偉俊坦言,如果有人刻意動員判斷力弱的精神病康復者充當鐵票,法律上雖難以指控,卻肯定有違道義。

醫生:投票應檢查

「雖然選舉主任理論上可以做到把關角色,但喺登記層面上,除非對方申報住址時寫明『精神病院』四隻大字,否則無可能留意到;至於去到票站層面,就算佢哋發現言行異常嘅選民前嚟投票,但佢哋唔係醫生,冇專業資格判決,所以呢個盲點政府真係要注視。」謝偉俊說。
精神科醫生曾繁光承認,精神病患者自我保護能力較弱,有需要防止病人被濫用投票。不過他強調,病人就算言語及行為能力有異,不代表他們無投票思維。歸根究柢,政府有責任於投票前請醫生為這類選民檢查,既可維持選舉公平,亦彰顯社會尊重包容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