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強積金管理局落實放寬提早領取強積金的條件,容許證實患上「末期疾病」如癌症等僱員,可提早取回強積金應急,但就不會考慮因為失業、置業或子女升學等因素讓僱員提早取款,又建議讓年滿65歲人士自由選擇一筆過或分期領取強積金,料最快2013年推行。 記者:譚靜雯
根據現行《強積金條例》,僱員到65歲才可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但法例容許僱員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已經或將會永久離開香港的僱員提早取回強積金;而若僱員賬戶結存少於5,000元,也可申請提早取回該筆小額結存,但須向積金局表明,無意在可見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過去多年不少意見認為要放寬領取強積金條件,積金局昨日公佈,決定讓身患「末期疾病」僱員可提早提取供款,但到底僱員剩餘多少個月壽命才被介定為「末期疾病」;應否需要一位或以上的醫生證明,或須專科醫生提供證明文件,以及應否訂明提取強積金的上限等細節,現開始諮詢公眾意見。積金局列出澳洲經驗顯示,若僱員只剩餘12個月的壽命就會被介定罹患「末期疾病」。
至於有意見認為供款人可因為置業或子女教育等理由,提早領取強積金供款,積金局非執行董事兼提取強積金權益檢討工作小組主席袁國強表示,現階段不宜採納有關意見,因要考慮強積金保障退休生活的原意。
65歲領款或不設限
此外,積金局也建議年滿65歲供款人可自由選擇一筆過或分期領取強積金,但就不會立法規定領取強積金的次數及金額,而每次提取的行政費用由供款人及受託人自行協議。有關公眾諮詢至明年3月底,料明年第三季會向政府提交建議,最快在下個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審議。
香港財務策劃專業人員總會理事長陳慶生表示,積金局將僱員提取權益的次數及款額交由僱員與受託人協定,等於「定咗個遊戲規則之後,乜都唔理」,僱員隨時在退休後要承擔受託人的高行政費。由於僱員承擔風險的能力會隨年齡上升而下跌,因此建議政府限定退休僱員不能投資高風險產品,收取的行政費也不能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