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妻子正辦離婚,未就哪一方搬走公屋單位達成協議。我是戶主,租金一直由我支付,是否較大機會保留租住權?
答:當租戶的離婚訴訟完結後,不論由誰人支付租金,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獲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或取得所有認可住客同意共住的一方;或如獲共同管養權,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一方。
未獲租住權的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倘無法另覓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屋的一人單位及透過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居住期,最長三年。如有特別困難,離婚雙方應與社會福利署求助。
房委會熱線:2712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