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商務部與外管局昨聯合公佈,規範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審批和外滙管理,推動外商投資性公司進一步發展。不過,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境內貸款不得用於境內再投資。
公佈又指,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外商投資性公司統計資訊的審核管理。對其他各類型企業均不得標註「投資性公司」或「投資控股」等類似名稱。
外商投資性公司可將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的人民幣合法所得,經所在地外滙局核准後,直接用於境內投資;外國投資者也可將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資性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或增資)後開展境內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