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英基學校協會本身根據獨立法例運作,一向被視為一種學校類別。英基與獨立國際學校不同,接受政府資助,而90年代新增的直資學校,政府管制較英基嚴謹,令英基獨立於政府管治外。
資助額較直資校少
港英殖民政府1965年於《教育政策白皮書》建議下,在1967年成立英基學校協會,以法例第1117章《英基學校協會條例》管治。當年為駐港外國人子女提供英語教育。英基學校協會的五所中學及九所小學於回歸前建成及營運,1.2萬名學生中,逾七成學生父母其中一方持本港永久居民身份證。
英基現時接受政府每年約2.7億元資助,由於回歸後被教育局凍結資助,現時小學生接受每人1.8萬元資助,而中學生每人有2.4萬元資助,資助金額比直資校少一至三成。
而直資制度則要追溯到1999/2000學年。當時的教育統籌局局長羅范椒芬提出教育改革,引入直資當作另類選擇,由教育局監管,學校需簽訂服務合約,由00/01學年提供小學每人2萬元、中學生每人3.3萬元的資助。時至今日,小學生資助額增至每人3.5萬元,中學生每人4.4萬元。
至於本港的私營國際學校,則自負盈虧,自由度大。國際學校需向教育局註冊,並在加學費時需申請,由教育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