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通知停台後宜核實

消委會:通知停台後宜核實

電訊管理局透露,近三年接獲流動電話「終止服務爭議」投訴均逾百宗,2009年有151宗、2010年171宗、今年頭10個月則116宗。該局指,業界組織「香港通訊業聯會」7月發出《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列明客戶終止合約毋須給予電訊商多於一個月通知期、終止安排不得對客戶造成不便、及合約須列明提早終止合約須付特定的費用等。
不過,守則屬自願性質,亦無列明電訊商須書面確認終止指示、尾期扣賬或退款安排等。本報查詢多間主要電訊商,發現全部都接受客戶透過熱線通知終止服務,只有中國移動香港會主動發出短訊確認終止日期;1010、one2free、數碼通則在客戶提出要求後會發出書面確認。
消費者委員會數字顯示,終止及更改手機合約投訴去年68宗,今年頭10個月已飆升至132宗。該會表示,市民終止手機服務時,須留意原合約期、停台手續及通知期要求等,若致電通知停台,宜記錄處理職員資料、通知日期時間,通知後再向電訊商覆核是否已辦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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