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與電訊商就合約問題時有爭拗,消費者委員會統計,本年首三季,電訊服務投訴為各類投訴之冠,佔逾26%!《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今年7月落實推行,成效尚待觀察。
個案一:服務終止竟仍遭徵收費用
吳小姐母親為有線電視用戶,月費138元,今年中發現被有線自動轉賬徵收297元,致電有線始得知合約已於去年完結,被收正價月費,惟事前吳母並無接獲任何通知。吳小姐隨即申請終止服務,其後收到終止服務確認書,列明8月18日起停用,已歸還解碼器。但至9月吳母仍遭自動轉賬徵費,10月更收到付款通知書收279元,新增了寬頻住宅電話服務;有線回覆指已聯絡登記人簽訂新約,吳母則稱未接獲有線續約電話。
有線表示,已於去年8月去信邀請吳母用新服務合約;翻查錄音紀錄,吳母於今年7月底透過電話接納更新服務合約。經本報轉介後,有線已酌情取消新合約。
個案二:平安鐘戶被徵資訊組合費
區先生為電訊盈科家居固網電話用戶以接駁平安鐘,月費110元,每三個月獲發賬單一次。
區先生日前發現自今年一月起接獲的賬單,均遭無故徵收「資訊組合」費用,每次約60元,「我從來都冇申請過或者用過,都唔知係乜嘢嚟」。
電盈表示根據調查紀錄,區先生登記的家居固網電話服務於合約期內,可免費享用「資訊組合」增值服務,合約已於今年1月22日屆滿,因此其後被收取「資訊組合」月費;現已聯絡區先生解釋及按其要求取消有關服務,並安排將已收取的服務費退回其賬戶內。
檔案編號:1026031、1031037
話你知:電訊守則訂明禁自動續約
《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訂明,除非客戶明確表示同意,否則營辦商不可於約滿後自動續約。營辦商亦應在合約內,清楚列明哪些合約條款及條件可由其單方面更改;若涉及包括以下對客戶有重大影響,須於更改生效前,給受影響客戶不少於30天預先通知:
1.合約服務收費增加
2.行政費或其他費用增加超過港幣30元,或等同每月合約服務費款額三成(以較高者為準)
3.客戶能證明更改合約條款會對其所使用的服務帶來重大及負面的影響
客戶可於上述更改生效前,按合約訂明的安排終止合約,惟營辦商就此而要求客戶給予的通知期,不可多於15天,客戶亦毋須承擔任何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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