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擔保3000萬 成年後被追款23歲台男判免還債

4歲擔保3000萬 成年後被追款
23歲台男判免還債

台灣出現一宗貸款奇案。1992年年僅7歲的林宗毅與4歲弟弟林宗緯,被父親當連帶保證人,向台灣銀行貸款3,00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772萬港元)並獲准。林父其後欠1,185萬(約305萬港元)未還;兩兄弟成年後開始工作。不料三年前被銀行發現,林宗毅月薪因此每月被自動扣三分之一,兩兄弟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訴免還勝訴。

判決書指,借貸的第一銀行在核撥貸款及對保時,應具相當專業水準,難道不知4歲及7歲兒童是「限制行為能力」,無連帶保證千萬貸款能力,銀行僅因林父同意,就准幼兒作保,應自行負擔此貸款案的風險。

現年26歲林宗毅,沒想到7歲時就背債三千萬元。他說「感謝法官判我免還」。台灣《蘋果日報》

父以兩幼子作擔保借貸

曾重判前總統陳水扁終身的美女法官徐千惠,昨判兩兄弟勝訴免還。現年26歲的林宗毅昨聞判決後說:「我月薪三萬多(約7,721港元),怎麼還得起,感謝法官讓我卸下沉重負擔,可以安心工作。」而23歲的林宗緯現服役,他透過胞兄說「感謝法官」。
判決書指出,林父林壽山同意兒子作保,並非以兒子利益為前提的法律行為,屬於「效力未定契約」,依民法第81條規定,林氏兄弟成年後,可以不承認這契約的法律效力,兩兄弟既已訴請「確認保證契約無效」,這合約就應屬無效,銀行無權對兩兄弟追債,判銀行敗訴。
台灣《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