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不可供應酒類飲品予18歲以下人士之外,職員年齡亦有限制,如聘用未成年人士,需向酒牌局申請特別批准。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29(1)條,酒牌持有人不得在其處所或附近,在任何時間僱用或准許僱用任何15歲以下人士;在晚上10時至上午6時,不可僱用或准許僱用任何18歲以下人士。
然而在獲得酒牌局書面批准後,酒牌持有人可在上午6時至晚上10時,僱用15至18歲的人士在其處所工作,但必須符合三項條件:受僱人是根據現行的《教育條例》或其他法例註冊的職業訓練學校或教育機構的學生,並因為與訓練課程有關而獲聘用;在僱用青年人工作的領有酒牌處所,並非以售賣酒類作為其主要業務(包括酒吧、卡拉OK、的士高及會社);以及警務處處長沒有對此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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