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權.你要識︰失聰加深可再次索償

工權.你要識︰失聰加深可再次索償

《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規定,任何已獲職業性失聰首次補償的人士,如繼續在香港受僱從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因而令失聰程度加深,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增加,可申請再次補償。資格如下:
一.職業方面規定在對上一次成功申請獲得補償日期後,曾受僱從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合共最少三年,以及在申請前12個月內,曾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於指定的高噪音工作。
二.失聰及進一步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規定,經聽力測驗確認患上雙耳聽力損失或單耳聽力損失,以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較上一次成功獲得補償申請時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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