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與13歲以下少女開房可判終身

特稿
與13歲以下少女開房可判終身

到夜場尋歡男子,不少愛揀年輕索女陪坐,但色字頭上一把刀,隨時惹得一身蟻,大律師陸偉雄稱,找「未夠秤」舞小姐坐枱,只要有身體接觸,也可構成非禮罪,若與低於13歲少女開房過夜,一經定罪更可被判終身監禁。

「衰11」判監五年

陸表示,向16歲以下舞小姐毛手毛腳,即使對方同意,根據刑事罪行122條,已觸犯非禮罪,最高可判囚10年。而與16歲以下舞小姐發生性行為,已「衰11」可判監5年,若與13歲以下發生性行為,更可判終身監禁。
他表示,過去個案中,曾有一名未婚客人,早年偕朋友到夜總會尋歡,已吩咐相熟媽咪找年輕但「夠秤」的囡囡坐枱,該媽咪拍心口頻說沒問題,之後帶來一名化了妝,聲稱已夠18歲,該客人不虞有詐,並一起往時鐘酒店過夜。
數個月後,該少女被警方發現是失蹤人口,警方追查下去,得知該客人曾與該少女有性交易,客人被帶署調查後,方知少女使用假身份,實質未夠16歲,結果惹上官非罪成,被判感化令。《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