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完成變性手術由男變女的W小姐,因與生俱來的性別仍是男性而不能與男友結婚,於是提出司法覆核指婚姻制度違憲,去年被判敗訴,昨亦遭上訴庭駁回上訴。其代表律師韋智達指W感到失望,已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對於最終能夠在港結婚表示樂觀。
手術不能改變實際性別
上訴庭指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其中一個目的是傳宗接代,未能圓房是宣佈婚姻無效的理據之一,變性手術只能將一個人的外觀改變,但不能改變其實際性別,因此男女的一般定義不能包括變性人,始終現代社會仍然對變性人帶歧視,會稱他們為「人妖」,再者《基本法》所賦予的結婚權利亦不涵蓋變性人。
上訴庭認為若法庭判W勝訴,等於改寫法律,影響最少79條法例,故變性人能否以變性後的身份與伴侶結婚,應該交由立法當局處理。上訴庭又希望本案可作為催化劑,促使政府檢討變性人面對的問題。保安局發言人歡迎裁決,指變性人婚姻涉及根本社會價值及廣泛社會政策。
案件編號:CACV2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