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內訂明,當案件涉及逾100萬元時,涉案人有當然權利上訴至終審法院。但終審法院昨在兩宗案件的判詞內均提到,有關權利導致就連無成功上訴機會的案件都帶到終院,不但未必能令上訴人受惠,反而增加他們的訟費,亦阻礙法庭處理真正有上訴成功機會的案件。首席法官馬道立親自「開金口」,援引上月陳振聰的爭產案判詞,認為應檢討是否有必要保留「當然權利」作為上訴理據之一。
馬道立昨在判詞中引述陳振聰的爭產案,提出是否有需要保留「當然權利」,又指按法庭觀察,很多上訴案件均是浪費資源和時間,影響公眾利益。
案件編號:FACV16、17/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