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規定,因工作而患上失聰的人士,若符合規定可獲補償。有關補償分首次補償及再次補償。以下是申請首次補償的資格。
1.職業方面的規定:
‧曾受僱在香港從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合共最少10年,或從事其中四類特別高噪音工作合共最少五年;及
‧申請前12個月內曾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於指定的高噪音工作。
2.失聰方面,經聽力測量法在1、2及3千赫頻率量度得的平均聽力損失須符合以下規定:
‧雙耳的神經性聽力損失均不少於40分貝,至少有一隻耳的聽力損失是由噪音所致;或
‧僅一隻耳朵的神經性聽力損失不少於40分貝,而該耳的聽力損失是由噪音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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