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約或終止電訊合約方面時有糾紛,《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列明,電訊商須於約滿前不少於30天通知用戶;惟有讀者投訴從未收過通知,至被收取正價服務費後才發現,續約或取消服務安排既混亂且費時,大失預算。
有線電視及寬頻用戶蔡先生,其姊為服務登記人,月費289元,8月中竟須繳交459元,致電有線獲覆因合約已於8月11日完結,須收正價月費,並指在2月已通知登記人。其後蔡先生再多次查詢,另一職員又告知其合約已於7月22日完結,與早前獲覆的日期不符,令他一頭霧水;亦有職員告知合約完結前一個月已發電郵通知。蔡先生稱其姊從未收過任何約滿通知。
要索取終止服務表格
另一有線電視、寬頻及固網電話客戶朱先生,月費169元,今年6月賬單突徵收301元,查詢結果亦是指合約期滿收取正費,職員聲稱曾以電郵通知;惟朱先生稱從未收過。他不滿新收費,多次致電熱線留言索終止服務表格,但遲遲未獲回覆,延誤多時,終於9月底才成功交表格。惟終止服務又須提早一個月通知,需再多付一個月正價月費。
有線回覆本報,蔡小姐及朱先生登記的服務合約分別於7月22日及6月9日屆滿,已分別於5月27日及4月15日電郵邀請他們約滿前更新服務合約,惟一直未見回覆;現特別以原合約優惠價收取兩人約滿後的服務費。
檔案編號:0902073、0902102
電訊業界有守則規管
確保消費者在續約或終止電訊服務合約的程序更簡單及具透明度,《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重點提示:
合約期滿通知
a.電訊服務供應商須於約滿前不少於30天通知用戶,或提供合理方法讓用戶翻查合約到期日;
b.除非用戶特意表明,否則服務供應商不可自動續約。
合約屆滿的安排
a.合約必須訂明約滿後會否繼續提供服務予用戶;
b.必須訂明如服務在約滿後繼續提供,用戶應付多少費用。
期滿終止合約
a.用戶毋須就終止合約給予服務供應商多於一個月的預先通知期;
b.終止合約的安排(如給予服務供應商的通知,或交還用戶設備等)不得對用戶造成不便。
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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