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營運手法有否違法,最重要視乎過程是否涉欺騙成份,「正當公司唔會幫人作定大話呃財務公司,教人填虛報資料,冇錢咪唔好買囉」,此情況有機會犯上串謀詐騙等刑事罪。陸偉雄又指,事主若以同一手法游說其他人加入,便會成為詐騙的串謀者。他提醒事主如感到銷售手法可疑,應報警處理,警方有責任調查公司的經營手法是否有欺騙成份。
特許經營掩飾傳銷
香港中文大學巿場學教授冼日明則表示,若以特許經營方式營運,其他人業績應與自己毫無關係,「譬如你開間7-11,又介紹另一個人開,對方間舖賺唔賺錢唔會關你事」。他認為上述手法只是以「特許經營」來遮掩本身營運模式,實際是傳銷。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