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第三宗涉及菲傭母親及其14歲兒子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法官昨判母子敗訴,指母親沒有採取實質行動去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而兒子是由母親照顧,故亦不會取得居港權。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指,法官的判詞向港人派定心丸,證明即使政府在首宗外傭居港權案敗訴,亦不會有逾10萬外傭取得居港權。
兒童須跟隨父母
張續指,入境處處理外傭居港權的申請時要一視同仁應用相關法例。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上月底指,自首宗居港權的外傭勝訴後,外傭申請居港權的個案由每月1宗飆升至近20宗。
菲傭申請人JosephineB.Gutierrez稱指已在港購買保險,與僱主關係融洽,僱主更當她的兒子是家人,反映她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但高院法官林文瀚昨在判詞反駁,指申請人在06年底申請居港權,但她卻在08年才買保險,之後並轉新僱主,故她提出的理據都與居港權的申請無關。
法官續指,兒童不能獨立決定自己的居住地,是跟隨父母行事。再加上申請人的兒子在06年申請居港權前的7年間,曾離開香港3次,並以訪客身份取得簽證留港,故不符合申請居港權的條件。
案件編號:HCAL1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