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錢財替人消災」本屬合理,職業介紹所為僱主及僱員配對,收取合理佣金也無不妥,惟佣金不得超過僱員首月工資的10%。根據《僱傭條例》第50(1)條,職業介紹所經營者須向勞工處申領牌照,並不得向求職者濫收佣金及收取其他費用,如若違反,可罰款5萬元。市民若有意成立職業介紹所,可向職業介紹所事務所查詢:2852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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