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曾准以守行為了事

警曾准以守行為了事

【本報訊】癡漢談家祺三年多以來不斷跟蹤旗袍校服女生,有女生更被他跟蹤十多次。惟警方早前竟網開一面,建議讓他簽保守行為。就在保釋候訊期間,他再度犯案,顯出警方安排似有草率之嫌。有大律師指假若被告有計劃地犯案,不應以守行為了事,以免被告對被跟蹤者構成威脅。

隔六日再犯案被捕

被告今年3月被捕,警方調查後認為沒有適當罪名指控被告,今年9月22日在提堂時建議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了事。但署任主任裁判官錢禮認為案情嚴重,建議落案檢控被告,但准他保釋候訊。被告當時顯得不服氣,反問錢官:「但係警方畀我守行為喎!」
詎料事隔短短六日後,被告再度犯案被捕,遭押解到法庭應訊。這次錢官決定還柙他,至昨日被告始認罪。
大律師陸偉雄昨回應指,檢控當局衡量是否准許個別被告以守行為方式替代其他刑罰時,有既定原則,包括案情是否嚴重、罪行是否早有預謀及被告個人背景等。如案件涉及被告指名道姓想要跟蹤某些女生,或涉襲擊傷人,顯示罪行牽涉一定程度的計劃,不應以守行為了事,以免被告再犯。